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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擂台--Southpaw

铁拳/震撼擂台(台)/再战击情(港)

7.3 / 258,501人    124分鐘

導演: 安東尼法奎
編劇: 李察威克 寇特舒特
演員: 傑克葛倫霍 佛瑞斯惠特克 瑞秋麥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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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橋家YY

2016-09-03 00:43:34

中美兒童保護和兒童教育


影片中,男主(比利)在經歷經紀人背叛、妻子(莫琳)死亡、財產耗盡等一系列打擊之後,日漸墮落,醉酒之後駕車發生事故,命運之神雖然眷顧了他,但他也因此被法院剝奪了女兒的監護權。由於沒有其他親屬,法院基於酗酒、攜帶裝彈武器、暴力等理由將女兒的臨時監護權判給兒童服務中心,並決定對他施行個案計劃:包括個人心理諮詢、戒酒及憤怒管理課程等,直至他能夠勝任一個負責任的監護人。而女兒和被父母拋棄的孩子生活在一起,慢慢消沉,不復往日的活潑,在等待父親把自己接走的煎熬中變得心懷怨恨。而直到三個月後這一切才有所改觀,根據查案員的匯報比利被決定解除探視限制。法院的種種做法在我們中國人看來有些「苛刻」,甚至不近人情,很多人並不能理解。
由此情節聯想到另外一部電影《刮痧》。故事發生在美國聖路易斯。一天,五歲的丹尼斯發燒,看不懂英文藥品的爺爺用中國民間流傳已久的刮痧給他治病,沒想到這竟成了丹尼斯一次意外事故後父親虐待孩子的證據。動手打孩子、把兒子單獨留在家裡、孩子出生時只關心妻子不在乎兒子的生死、有暴力傾向等等成為證明父親虐待兒子、兒子長期生活在痛苦之中的鐵證。法庭宣佈剝奪父親的監護權,不准與兒子見面。兒子也只能待在福利院裡,最後夫妻分居才把兒子接回了家。雖然這是一部反映中美文化衝突的影片,但說明了中美兩國在兒童的教育及保護方面的不同做法,其中的法律要素也值得我們思考。
隨著時代潮流的變化,法律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不再放任由私人任意為之,而是積極地加以監督與干涉。未成年人之監護制度已由私的親屬監護走向公的法律監護,具有監護公法化傾向。
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國家,對子女監護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有:《統一子女監護管轄法》、《防止父母綁架法案》、《國際拐騙兒童民事制裁海牙公約》等。未成年人監護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實現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它沒有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相關規定散落在各州習慣法、憲法性文件中。儘管美國的家庭隱私享有崇高地位,但國家對監護權依舊是強勢介入。監護制度公法化的趨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實施困難家庭救助計劃,通過幫助讓父母履行其扶養義務同時為未成年人創建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2)政府和社會為父母提供撫育教育子女方面的指導;(3)為了幫助受到忽略或虐待的兒童,政府實施了寄養、收養等措施。
我國自從1986年《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作出相關規定以來,至今尚未建立系統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很多相關規定都散見於《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之中。
    近年來,媒體曝光了多起父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個案,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因對子女家暴而取消父母監護權的案件相當之少。雖然《民法通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如規定除近親屬外,也可由父母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是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執行困境。對照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內容及發生的真實案例,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仍然存在規定過於原則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集中表現在:(1)離異家庭、非婚生子女、留守兒童、流浪兒童、在押犯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難以落實問題突出;(2)在父母監護職責缺乏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公力救濟的渠道未完全有效整合,特別在程序立法方面仍存在不足之處,致使一些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在實踐中無法落實。
對比中美干預兒童虐待政策可知,美國非政府組織在政策出台之前積極展開兒童保護實踐,為政策的具體化提供了基礎,最終推動國家政策出台。而中國政策的形成主要依賴政府的規劃和推動,政府主辦的兒童服務機構是兒童保護服務的主體,但這些機構沒有與兒童虐待問題很好地對接,同時非政府組織也缺乏服務經驗和基礎。中國兒童虐待干預政策相關組織的低組織化程度延緩和阻礙了政策的出台和執行。雖然我國兒童福利與服務相關的機構眾多,如國務院各部委相應的兒童工作部,民政部兒童福利處、衛生部婦幼保健司,全國青聯和共青團組織少年部,婦聯兒童部,但並未解決實際問題,各中問題值得深思。
受傳統宗族思想的影響,我國的監護制度主要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但過份倚重親屬監護讓國人習慣將監護看作家庭內部事務,除非極端的狀況(虐待、遺棄兒童等極端因素)出現,外人和政府一般不會介入。而且對於其他因為客觀因素致使父母無法暫時實施監護職能的情況,法律也根本沒有涉及。
我國未必要倣傚美國的制度,但應看到其制度有利的一面,借鑑其經驗:(1)防治前提:對相關數據進行翔實的統計和分析。很多國家都有專業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從事資訊的搜集和分析,這些數據都對社會公開,如美國、日本。而我國從未就虐童問題展開成體系的研究與統計;(2)法律規範:制定嚴格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如香港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從「身體物質」和「行為」兩方面規定了受到虐待的二十多條標準。這與大陸的「宏大敘事」的保護規定,形成了鮮明對比;(3)建構體系:動員社會多方力量參與到防治家暴中來。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在香港,兒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與社會組織既是協同關係,還是商業夥伴關係: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僱用社會組織進行項目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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