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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葛里遜之造雨人--The Rainmaker

造雨人/播雨者/JohnGrisham'sTheRainmaker

7.2 / 82,933人    135分鐘

製片: 麥克道格拉斯 導演: 法蘭西斯柯波拉
編劇: 約翰葛李森 法蘭西斯柯波拉
演員: 麥特戴蒙 丹尼狄維托 強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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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黑粵

2014-05-19 07:01:38

傳統的正能量商業片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這是一部描述一個初出茅廬的小律師怎麼打官司和處理與當事人關係的故事,故事的主線是小律師幫一個得了白血病的年輕人打官司向保險公司要求索賠,支線是看上了一個受家暴的美女並最後抱得美人歸。真的覺得是一部很一般很一般的電影,主角的形象也比較扁平,理想主義,英雄主義,大男子主義。對於學法律得學生來講比較有價值的是庭上的質問規則和證據可採性規則等。比如Rudy第一次上庭對證人進行質問的時候,被告律師連續提出反對,因為不能有引導性的提問;而被告律師進行質問的時候引導性提問被允許了,因為反問環節允許這種提問。我覺得比起Rudy,他的搭檔Deck的形象塑造更成功,在影片中有穿針引線一般的作用。
    在Rudy在庭上庭下與保險公司正面交鋒的時候,他的搭檔Deck則用盡一切方法助攻。Deck是一個還未拿到執業律師證的律師,但是他已經從業六年了,因此他比Rudy更有經驗。比如他知道通過什麼方法在這個競爭激勵的律師行業中某求得一席立錐之地,雖然手段有點為人不齒;他也能在Rudy在庭上辯論落於下風的時候遞上法條為其撐腰。在保險公司把關鍵證人解僱了並妄圖以此阻止Rudy取得重要證詞的時候,是Deck把被解僱的證人找了出來;重要的證人——保險公司的高級賠償專員——作出了有利於原告一方的證詞並提供重要證據——保險公司的內部行政指導——的時候,被告方律師跳出來說因為證人已被解僱,所以那份證據是「偷來的證據」,證據來源不合法,不具備證據的可採性,因此重要的證據就被排除了。這時候是Deck打電話求助Bruiser Stone並從他那裡得知了一個偷來證據有效的判例。那麼偷來的證據到底能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呢?
    這個問題涉及證據能力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非法主要包括形式非法、程序非法、來源非法、內容非法、主體非法等。「偷來的證據」屬於來源非法的證據,也是取得程序非法的證據。在美國,違憲性行為獲得的證據一定會被排除,而非違憲性證據的排除則有以下限制:該法律一般或經常適用於收集在刑事公訴中使用的證據的公務行為;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與憲法所保護的利益一致或相似;獲得排除權利的被告是指那些受到了法律設計來防止傷害的人;富裕法院對排除該規則的成本進行權衡。 對於排除規則中禁止的證據,原則上只是禁止被用於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且此時的被告人僅限於應該不適當的取證方式從而侵害了其權利的刑事被告人。 可知在民事案件中,證據能力規則並沒有那麼嚴格。德國在非法證據禁止方面則還規定了不得侵犯隱私的限制;而且非法證據使用的「毒樹之果」問題之上,「在極有可能不需違反訴訟程序也能獲得這些證據時,才可以使用這些證據」 。
    根據這些理論,影片中案子中「偷來的證據」顯然不應該被排除。其一,證據的來源並不違憲。作為呈堂證供的那份保險公司內部行政指導是重要的證人被解僱的時候帶出來的,被告認為是「偷來的證據」,是不是偷要看這種行政指導是否被允許帶離公司,所以是否是「偷來的」都存在爭議。其二,保險公司內部行政指導並不涉及商業秘密,只是一個普通的業務指導說明,也即公司內部人員平日如何辦公的一個指導,不屬於隱私。其三,保險公司內部的行政指導本來應該是由被告提供的證據,但是被告沒有提供完整的證據,而通過原告努力得到完整的證據提供,符合「極有可能不違反訴訟程序也能獲取」的標準。
    電影中「偷來的證據」可以使用的前提是律師並未參與盜竊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行為。我認為此判例並不嚴謹。比如使用的是一段會透露隱私的秘密錄音或者偷竊出來的商業秘密,同樣是由當事人取得律師並未參與,那麼這種證據也應該做排除。
    除了這一點之外還有許多美國庭審的細節。比如法官在庭上的作用只是引導者而非發號施令者,主角是兩造;又如書記員是以發言的人為轉移記錄庭審筆錄。
    除此之外作為一部電影來說真的沒什麼看頭。因為是作業所以我勉強給看完了,斷斷續續地看,因為沒什麼吸引力。就是很老套的正義戰勝了邪惡的故事,不比白雪公主新穎多少,覺得就是初中生看的吧。所以我只給兩星。我們同學說一星都不給。如果是Stone或者Deck的故事,應該會精彩許多吧,畢竟這兩人性格豐滿多了,不像主角充滿正能量,反方律師一副我就是壞人的嘴臉。
    發這個是因為正好寫了作業,就順便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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