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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於實務

2013-05-20 06:23:56

可敬的電影和可恥的故事


同性戀和愛滋病平權,反歧視,這都是力薄儒和文藝左清新最愛的題材。

但是很重要的一點不要忘了,假如你是老闆,不管你是男是女,或許你不介意員工是個同性戀
(我理解足球或者籃球運動員反感同性戀運動員,他們有更衣室存在,這令人尷尬乃至恐懼,這是另一個話題)
但是你是否認為,如果你的員工是個愛滋病患者,還是開除他為好呢?

就我個人而言,律師事務所作為服務性企業,如果我的律師需要和當事人、法官等等諸多人士打交道,如果他是個愛滋病患者,潛在的可能導致客戶或者其他關聯工作人員的恐懼從而降低對本所的評價。

不談私人僱主的用工自由,即便是公共領域,市民對公務人員的雇用,例如對外辦公的接待性職業,也可以有傳染病方面的考量。

然而本作中的大律所(實際上BM是全球最大最著名的律所)為什麼不能以愛滋病為由解僱Beckett,這尼瑪蛋疼的情況得從1964年民權法案說起。

儘管馬丁路德金是令我敬重的人,形而上的神學本身令我敬畏。但是JFK弄的這個民權法案直接規定了每日用工在15人或以上,目前年份工作20周以上的企業,在用工中不得考量人種、膚色、宗教、性別、國家等因素。

這類的原則被在被歸納為限制性用工理由,所謂 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這意味著,當選擇雇用或者解僱時,只有有限的,合理的理由才能不被認為構成歧視。而顧客的滿意度或者傾向性,除了嚴重影響企業工作外均不能構成BFOQ。

當然幸好還是可以因為僱工是commies解僱他們,我愛歧視commies。

BFOQ被嚴格限制了以後,政治正確稱為了唯一選擇,那就只好另找藉口解僱人了。不過有趣的是,在Bower案中,似乎Mckenzie內部對是否解僱他是有一定爭議的。當然毫無疑問,若我是合夥人,我當然會嚴肅考慮解僱他。

我不喜歡辦公室有人抽菸,如果有兩個人,其他因素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我肯定會選擇雇不抽菸的,或者給抽菸的較低薪水,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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