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訊息
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十二怒汉/怒汉/十二怒汉

9 / 863,954人    96分鐘

導演: 薛尼‧盧梅
編劇: 雷金納德羅斯
演員: Martin Balsam 約翰弗德勒 Lee J. Cobb E.G. Marshall 傑克克盧格曼
電影評論更多影評

半夏的樹

2012-07-30 16:51:06

十二怒漢,一個關於制度的寓言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聽說這部電影已經很久了,一開始知道它出名在其獨特的表現手法上,既所有情節和衝突全部侷限在一個空間裡,故事的推動全部由演員的表演和台詞完成。但是實際看過之後,才發現,這部電影之所以成為經典,並不僅僅因為這些形式上的東西。

    這個情節簡單的故事想要傳達的東西有很多,或者說,可以從中解讀出很多東西。借用別人的評價,這部電影更像是一部關於民主、法制、討論決策的寓言。

    首先是對於「合理懷疑」這個原則的詮釋。不僅在司法實踐中,在學術、政治、社會討論中,這都是一個重要的原則。既對於任何主張或觀點,任何人都可以針對其中認為有問題之處提出懷疑,而不需要提出確切的證據。除非質疑者要建立一個新的主張。也就是說,懷疑需要有理,但不用有據。而找證據證明白己的觀點和主張打消別人的懷疑,是主張者的責任。所以一個相聯繫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在片中,8號對於「有罪」這個主張提出了懷疑,因為他認為此案的證據並沒有那麼嚴謹,存在有其他解釋的可能性,哪怕可能性微乎其微。在這裡,他運用的就是合理懷疑的原則。他並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他只是針對「有罪」這個立論提出了合理的懷疑。所以作為「有罪」觀點的主張者們,就有義務提出證據來反駁他的懷疑。而之後針對這些證據的辯論,就成為了引導情節發展的主要線索。

    這裡有一點補充的是,並非所有的懷疑都是合理的。所以為了防止無視完備論證無休止的無理懷疑出現,在司法、學術、政策制定等嚴肅實踐中往往會有很多專業機構來判定懷疑是否是合理的。在片中,這個機構就是陪審團本身。所以8號在提出自己的質疑後說,如果別人在聽過他的懷疑理由後依然認為「有罪」,那麼他會服從。但是後來他得到了9號的響應,正是因為他的懷疑是合理的,確實指出了該案的證據存在的不嚴謹之處。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個重要司法原則就是「無罪推定」。上面說到,如果懷疑者要建立一個新主張,是需要提出證據的。那麼「無罪」的判斷是否屬於新的主張呢?不屬於。原因就是基於無罪推定這個原則。這個原則是指,在沒有無懈可擊的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之前,這個人就預設為是無罪的。所以無罪是一個人的自然狀態,只要有罪的主張沒有真正確立,那麼這個人就自然屬於無罪的狀態,這不需要重新證明。電影裡,4號是一個和8號一樣同樣理由而冷靜的人,但是他始終一直堅持有罪的判斷,就是因為他的出發點是「有罪推定」。他先假設嫌疑人是有罪的,所以無罪的判斷對他來說就是一個新的主張,如果沒有無懈可擊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那麼他就是有罪的。所以只要剩下一條證明有罪的證據沒被推翻,他就會做出有罪的判斷。

    可以看出,「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考出發點,在面臨同樣的證據不完整的情況下,它們得出的是完全相反的結論。那麼採用哪一個的立場要更好?有一點有基本現代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現代法制里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的。為什麼?這裡就又涉及到了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衝突問題。

    有罪推定更注重的是對犯罪的打擊和正義的伸張,而無罪推定更注重的是對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前者更關心正義,後者更關心公平。但是,執行法律的人也是普通人,他們並非會永遠都能保持客觀公正。在電影中我們看到,3號出於個人感情的偏見、7號不負責任的態度、10號出於個人觀念的偏見、12號搖擺不定的性格……這些人性中普遍存在的弱點都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中出現錯誤。區別在於,如果是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錯誤是錯放,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錯誤是冤殺。錯放是可以彌補的錯誤,因為錯放的人依然還在法律的管制之下,就算法律有漏洞也有將來修補的可能。而冤殺,則是無法補救的錯誤。所以在正義與公平之間,人類最終選擇的是公平優先。「寧可放過,不可殺錯」,這是出於對每一個生命的尊重。

    說到這裡,就觸及到了民主制度的核心,對每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民主是什麼?它並非是大多數人理解的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是這樣簡單的話,這部電影一開始就已經完結,11:1,有罪。那叫多數人的暴政。民主制度真正的意義在於,通過辯論、投票這種形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在某項決策中,利益相關的每一個個體的權利得到最大地保護,比如一次審判,比如一個公共決策。而當侵犯到個人的基本權利的時候,即使是多數人,也不能隨意地去做出決定。所以為什麼電影中第一次出現11:1的時候,不管是少數一方還是多數一方都決定坐下來重新討論案情,就因為這是決定另一個人生命的決策,不能簡單地應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我們必須達成一致」,排除所有的疑點和可能性。相對於一個人拍板,這樣的制度是沒有效率的,所以一個簡單的案子他們折騰了近2個小時。但是這個沒有效率的過程,卻能最大程度地消解每個人的偏見、盲從、固執……達到一個最不壞的結果,避免出現無可挽回的錯誤。

    在片尾,第二次出現了11:1的情況,這一次佔多數的是無罪的判決。而最為固執的3號最終服從了多數的決定。所以,少數服從多數,它的前提是對每個個體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以及對真相的探索與堅持。

    那個孩子究竟有沒有殺死他的父親?陪審團的決定最終是對的還是錯的?這些都已經不重要了。這部電影只是通過這個簡單的案子,向我們展現了美國人關於司法和政治制度的看法和態度。然後用11號的話告訴我們:

    「這就是我們國家之所以強大的原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