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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紐倫堡大審--"Nuremberg"

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

7.3 / 6,962人    180分鐘 | Canada:140分鐘

導演: 伊維斯西蒙尼奧
編劇: Joseph E. Persico David W. Rintels
演員: 亞歷鮑德溫 布萊恩考克斯 Jill Hennessy 麥可艾朗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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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勒

2011-06-10 04:51:10

法律入門看


這部電影給我很多思考,提出了我很多從來沒有想過的問題。這樣的電影存在的意義,正是讓我們注意到,日常生活無法注意到的一些事情。啟發我們從自私功利的鑽營中偶爾停頓,進行更有普世價值的思考。
看紐倫堡大審判的第一個法律問題:為什麼要進行這樣的一次審判?我都覺得納粹屠殺平民,種族滅絕,對外侵略,罪該萬死,一槍斃了了事,方便快捷。而要進行一次這樣的審判,花費人力物力,重新修繕改建建築作為審判所,各國派出法官、檢察官、律師、警衛,歷時幾個月的繁忙工作。不過影片給出了一個答案,也是令人信服的,為了將戰爭中的罪行定罪,很多人覺得,戰爭中的殺人不算殺人,而犯罪也是理所當然,奉命行事,不應該受到懲罰。而我們都不希望這樣的反人類的罪惡在以後再發生,為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定罪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二個問題:奉命行事到底算不算犯罪?被告在辯解,我只是奉命行事,事情的發生也不是我決定的。或者在簽署了命令的時候,並不知道它是怎麼被執行的。我記得有一個故事說,法官審判向平民開槍的士兵,士兵說我是奉命行事。法官說,你被命令開槍,但你也可以選擇打不中。影片中的被告說,我只是想保住我的工作。有時候在做正確的事情的時候是需要犧牲的,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理直氣壯的去做錯誤的事。
第三個問題:為什麼被告會有人活下來?法庭中第一次交鋒,檢察官的行為失誤也是被法官禁止的,法官強調了被告作為證人被詢問時擁有的權利。這次的失敗使檢方陷入了一個危機,可能會導致控訴的失敗,這樣戰犯們就不能被定罪。我對法官的這一行為印象很深刻,我想如果在我們中國,可能法官是不太敢這麼做的,唯恐令對戰犯的控訴受阻,因為正義的決定權並不在法官手裡,也代表著法律的尊嚴並不是至高無上的。被告有的被判有期徒刑,有的罪名不成立,並不如一開始人們料想的那樣全部都判處死刑。我也很意外。但是我想這正是尊崇法律的國家所選擇的正義,程序的正義,檢方不能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那麼誰都不能判處他的罪名。一切都是以法律的尊嚴為最高。戈林作為納粹二把手,他說:「戰敗的永遠是被告,戰勝的永遠是法官。」戈林說,不承認這次審判,認為這是對戰勝國對戰敗國的成王敗寇式的判決,只能代表暴力強權,不能代表公義。而我想這樣的審判過程和結果,已經證明了審判的正義性。
第四個問題,要不要對戰犯判處死刑?部份戰犯被判處絞刑而非槍決,意在讓他們清楚這並非是對戰敗俘虜的處決,而是對罪人應有的懲罰。也許這次審判中的死刑,意旨也在讓他們真正的去懺悔。被認為真正的懺悔了的一位被告,沒有被處絞刑。有時候人只有在面對死亡的時候才肯去徹底反省自己。但是在文明的發展中,可以逐步不用這種滅絕的手段來消滅罪惡,正如課堂上所說,這樣是完全放棄對於人性的希望。秘書小姐問:「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一個文明人會對另一個文明人做出這樣的事情。」檢查官:「也許你高估了文明。」對人性善意的期許,讓我們反對死刑。不能否認人性中本身就存在著惡,也必需要警惕惡,這樣才有了法律和體制存在的意義。
不過我想在我們的國家,司法系統並不是那麼的受到民眾的信任,在很多人看來,完全是可以被強權操縱的,沒有對法律的信心,求訴正義的手段,居然要靠民意。那麼對於不採取死刑的話,我們的民意是不會放心的,這樣的民意是敵意的,有時不會尊重一個犯罪者或者嫌疑人的生命尊嚴。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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