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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十二怒汉/怒汉/十二怒汉

9 / 866,236人    96分鐘

導演: 薛尼‧盧梅
編劇: 雷金納德羅斯
演員: Martin Balsam 約翰弗德勒 Lee J. Cobb E.G. Marshall 傑克克盧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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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冷門

2011-05-15 16:11:49

法律從不為特立獨行者彎曲




我想只能從電影所敘述的故事來談談,也就是說,只涉及他的表面或者外在。如特呂弗所言,這是可恥的批評者幹的事情。不了解影史與拍攝技巧,電影只看一遍,專注於形式與風格是十分費力的,所以最好還是只談情節。單一空間裡的爭論構成了一部群體心理學教程、普法讀本、美國精神的讚歌、特例獨行者的宣言。
如果要給傳播學找一個配套視訊教材的話,這部電影是最合適不過的了。傳播學在建立的過程中,像建立一所大學一樣要為自己尋根覓祖,比如西南大學尋到了川東示範學堂,傳播學找到了弗洛伊德、群體動力學(場論)、偏見、說服理論等。這些理論相關度如此之高以致於在《十二怒漢》的短暫爭論中被發掘、探討(甚至非常深刻、有力和完整)都證明了其作為傳播學的起源是十分名正言順的。
在群體心理學中有一個著名的實驗,一組人被安排在一起,讓他們判斷一雙筷子的長度是否一樣,這兩根筷子雖然長度相近,但也能明確地被識別出來。實際上實驗對像隻有一個,其他人都是實驗者安排的,在實驗過程中,其他所有人都堅持筷子長度一樣,被實驗者迫於壓力,最終會放棄自己的意見,承認筷子長度是一模一樣的。電影中小孩是否有罪的問題就像筷子長度是否相同的問題一樣,不同的是,這次「兩根筷子」差別並不明顯,它是模糊的以致於肉眼無法識別。而亨利•方達要證明的,正是「筷子長度是模糊的我們無法識別」。也就是說,當所有人都說被告「一定有罪」,方達只要說服所有人被告「可能無罪」,而不是「一定無罪」,就可以使被告免於死刑,這就是所謂的「合理懷疑」:除非十分確定,陪審團無權判決被告有罪。
當然,其它11人並不是「託兒」,方達也不是實驗對象。在剛開始所有11人堅持孩子一定有罪,是因為他們心存偏見,他們既不明白自己表達的東西,也不知道表達的嚴肅與重要性。庭審過程給每個人留下了孩子「很可能有罪」的印象,主持人大臂一揮,其他人紛紛附和,大氣凜然,義正言辭。游移不定在群體壓力之下停留得十分短暫,以致於他們即將把「有罪」當做自己的觀點去捍衛、去戰鬥。在此一過程中,爭論的核心已經不是被告是不是有罪,而變成了「我是不會犯錯誤的」。
「合理懷疑」保障的是被告的權益,延伸來看,它維護的是每個個體可以說不的權利、特立獨行的權利。你可能會從眾,但你可以不從眾。在所有人持同一觀點、做同一舉動的時候,他們可能並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煽動家、憤怒、對所評判事情的無所謂、心理傷害所造成的偏見、臉面(要忠誠)共同導致了一致的意見。此時需要的是理性、知識、懷疑、堅持,你不僅要打破一致,還要挑戰固執。
辯論是世界上最傻×的行為。雙方都不打算聽對方好好談談,竭盡全力地表達、嚎叫,爭論的往往不是同一件事情,出發點也經常差之千里。如果你說因為不能確定這一細節,我們並不知道被告有罪啊,將得到這樣的回答「扯什麼細節!」「他很明顯有罪!」「他的出身也證明了他有罪!」「你看他的眼神!」此時的論戰對象的確不明白「合理懷疑」的意思,他的辯護已經逾越了問題範疇,其歇斯底里到了無恥的地步:「你是同謀!」「故意跟我們過不去!」「浪費大家的時間!」「你想要表現自己!」「法律不會為你這樣的特立獨行者彎曲!」「賣國者!」「陰謀家!」「別跟我講道理!」
美國也有傻×,其法律的制定是為了克服人的不理性,而我們向來不喜歡與眾不同的人,法律保障的是服從。我們爭論的題目都要更殘酷一些,「要不要判某某某死刑」而不是「某某某是否有罪」。來來來,走過路過不要錯過,有責任心的都來投票,天理難容啊,民憤難平啊,悲憤難掩啊!你怎麼可以說不,還有點正義心嗎?看,大部份人都認為他應該死。罪大惡極呀,死刑就是專門為他們準備的。我們人口這麼多,不如也來個投票算了,該死票過2/3的都拖出去斃了,多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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