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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罪人--Presumed Innocent

无罪的罪人/无罪推定/欲网危情

6.9 / 45,864人    127分鐘

導演: 艾倫帕庫拉
編劇: Scott Turow 法蘭克皮爾遜
演員: 哈里遜福特 布萊思丹尼希 諾爾朱利亞 Bonnie Bed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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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註銷]

2011-03-30 23:10:30

遠隔重洋,他域的正義與公平


   為了完成影評,在觀看此片的同時,我做了些筆記。這目的是為了能讓自己在一開始便對整場劇情有一個客觀的思路與觀點,才不至於像觀看其他美國懸疑片時那樣,被導演們策劃的層層「甜甜圈」所迷惑。因此,我做了一堆人名和關鍵詞的記錄,並在觀看的同時驚訝地發現,此片的邏輯竟與「世紀審判」有些相似。辛普森和Rusty,他們都是殺害與自己有著親密關係的女人的嫌疑犯,都是除了自己和兇手之外,眾人都懷疑的殺人兇手,都在經歷了漫長的庭審後最終得以無罪釋放,而理由又恰好都是證據不足....
   於是觀看這部懸疑片時,思路逐漸清晰。導演似乎沒有把重心放在誰是兇手這個問題上,而更多的或許是為了對時隔5年(辛普森於1994年被判無罪釋放,此片上映於1999年)的這起案件來場客觀又渲染的講述。可以認為,這部片子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展示美國的司法制度和美國人特有的價值判斷,並告訴所有人,在證據不成立之下(真像不明確),任何值得懷疑的人都是無辜的,他們都仍擁有著 美國賦予公民最偉大的權利——自由。
   
  若從不曾了解美國的司法審判制度,那當看完這部片子後,定會被美國人眼中的公平與正義所迷惑。因為他們國家的庭審制度相對於我們國家,差異甚大。就像影片展示的那樣:這裡交織著不擇手段的感情糾葛(幾乎每一個人都和手段不俗的被害人有這樣或那樣的關係,甚至庭審的法官Larren),一場場飽含政治色彩的陷阱,殺機四伏情況下令人感慨的友誼。除此之外,檢方與辯方都是出色的政法界人士……
在雙方水準勢均力敵的情況下,是否作為被告的Rusty就得低著腦袋等待受審呢?答案理所當然地給予了否定,因為美國賦予了每一位站在被告席上公民權利,那便是「無罪推定」,即「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的前提條件。無罪推定正如影片中Rusty的律師Sandy起先著手受理案件時也始終帶著些許懷疑,但是無罪推定才是他最終戰勝檢方最終給Rusty帶來自由的先決條件。這項原則給予了每位被告基本人權,也體現著法律的獨立性。如果被告已經讓法官、陪審團、辯護律師先入為主判定為殺人犯,那麼很顯然被告已經全盤皆輸,無論是否有殺人,他都已是罪犯。
  因而,為求公平,除了無罪推定原則之外,美國的法庭還設置了12張坐席。所以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這場庭審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權利的不是我們視角中的法官,而是坐在法庭右側12張庭審椅上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美國普通公民。檢控雙方都為了爭取這12位judges對各自的印象而絞盡腦汁尋找證據、修繕言辭。這12陪審員是決定案件結局掌握被告生殺大權的最終裁判。就像片中鏡頭一直會給一位金髮的婦女,當她聽到或者看到被害人慘狀的消息時,都會有特寫的面部表情,然後被告Rusty就顯得無比緊張,檢方律師則會互相示意。陪審團制度這是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按照美國人的說法,這是最好的公平的方式,因為這才真正代表了廣大美國人共同的意志。
   那麼,為了博得陪審團支持的情況下,最有利和最犀利的辯護與判定工具又是什麼呢?毫無疑問就是證據。一切靠事實說話不如說是一切靠證據說話,因為證據有時往往並不代表事實,但這又是局外人唯一能夠看到的重組案件經過的有效證明。此片中,檢方起初搜集足夠的證據,比如說死者體內的被告DNA,法醫口供及筆錄,酒杯上清晰的指紋,留在現場的被告家中的毛毯纖維,案發前的電話記錄等等,並且作案動機明顯。在不知情的美國大眾眼裡,被害人就像是情感和政治犧牲品一樣,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瘋狂的殘殺。然而,這一切證據又被一一駁回,Rusty的辯護律師Sandy,運用其理性的頭腦和經驗為自己的顧客服務——DNA僅僅可以解釋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有過性關係而無法解釋被告是否對其進行了殘殺,法醫混亂無章、應對無方的措辭,被告頂頭Boss Raymond的理屈辭窮,並且這一切都在最重要的物證——酒杯的失蹤下宣告全盤推翻。證據毀滅,就代表了這起案件無法成立,法官宣判駁回起訴之後,在起身離開時對著本是大律師的Rusty說了一句「這是給公證帶來的恥辱」,此刻聽審的群眾也譁然離開。但被告自由了,這起案件結束了!除了被告和真正的兇手之外,誰都不清楚到底Rusty是否是兇手,但顯然,雖然公證似乎幪上了看不透的霜,但是這場審判是公正的,起碼絕大多數美國人都是這麼認為的。就好比當年辛普森被宣判無罪釋放的時候,人們還是給予審判以公正的評價。真相或許不是如審判該定罪的那樣,但是它抵不過審判的公正性,因為審判的公正才是對每一位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負責。這是美國人以安全甚至是生命換來的自由!為為自由赴,嘛事皆可拋.....這是不同國家背景、不同生存背景、大洋彼岸的我們無法去直面質疑的。
  雖然最重要證據並沒有消失,雖然兇手已顯現,雖然結局呈現出令人扼腕的一面,但是,美國是不會再對此案件提起訴訟,即使一切都已經真相大白!因為——一起案件不得審理第2次。美國人的思考點在這裡體現得與我們大相逕庭。他們認為若有二審,那二審由於時空與案件發生比第一次要長要遠,所以只會讓審判更加遠離真相,這是美國人一致所摒棄的。
  美國的司法審判制度讓大洋彼岸的處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我們感到些許困惑。這樣的制度是好是壞我們難以評判,更不用說以隻字片語下定義。
   到底真相重要還是正義重要?是效率重要還是公平重要?——這始終是時代一道長遠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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