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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大審--Judgment at Nuremberg

纽伦堡的审判/纽伦堡大审判/劫后升平

8.3 / 85,604人    186分鐘

導演: 史丹利‧克藍馬
編劇: Abby Mann
演員: 史賓塞屈賽 畢蘭卡斯特 李察威麥 Marlene Dietrich 麥斯米倫雪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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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康康

2011-02-18 01:38:52

純粹從法學角度談《紐倫堡審判》最後的判決


       從電影的角度說,《紐倫堡審判》實在是我近一段時間以來看過的好萊塢老電影中最好看最精彩的一部了。事實上從道義的角度講,我覺得最後海伍德法官的判決沒有問題,但從法律本身哪怕法理上講,我並不認為他最後的判決多麼有法律依據。
    首先,這部電影由始至終沒有清楚告訴我們,法庭起訴這四位德國法官的罪名是什麼?我想應該不是謀殺罪,如果是謀殺罪的話,很顯然,應該等德國重組政府以後,由新的德國政府下屬的法院審判他們,英美法蘇四國哪怕是戰勝國,也沒有管轄權去審判這四個德國法官。因為這四位法官是在德國國內主持審判工作,哪怕他們的行為等於是協助殺人,那殺的也是德國國內的本國國民,在德國境內,對德國國民犯下的謀殺罪,外國法庭有什麼資格進行管轄呢?
    根據真實歷史上的紐倫堡審判,戰勝國對德國戰犯的審判,所起訴的罪名有兩項,即「危害人類罪」和「反人道罪」。這兩項罪名是國際法上認定的罪名,既然違反的是國際法,那麼英美法蘇四國當然有管轄權對德國境內的戰犯進行審判。但等等,新的問題又來了。因為事實上,「危害人類罪」和「反人道罪」這兩項罪名是在二戰結束後,於1945年簽訂的《倫敦憲章》所正式定義確定的罪名。在此之前,傳統國際法還從未懲罰過個人而只懲罰國家,個人只能交由本國司法機構在國內法的體制下提起訴訟。
    而現代刑法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一個行為之前不被認定為有罪,在這個行為發生後,法律才規定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那麼,新確立的法律也不能對之前的行為進行懲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確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普通公民對法的可預期性,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即可以放心去做,而不用擔心哪天這個行為突然被認為是犯罪。這也是刑法與道德的區別所在,道德是,一個行為違背內心良知而依然去做,則可以收到譴責;而刑法是,一個行為只要沒有觸犯確定的法律,哪怕心裡知道可能不對,也不應受到處罰。
    從「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看,用二戰後才確立的新罪名,來懲罰二戰時的行為,顯然違背了美國的憲法精神。
    所以正如電影中魯爾夫在一開庭就提出的那樣,這場審判的合法性是值得質疑的,而且英美法蘇的法官是否真有審判德國人的司法管轄權,也是有疑問的。
    好了,就算我們不從法律程序的正當性來看待這個問題,而僅從實體法的角度來說,影片中那四個德國法官的行為是否真的具備了「有責性」,也是很有爭議的。
    從刑法四要件角度講,一個行為最後被認定為有罪,要符合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從刑法三性角度講,一個行為被認定為有罪,也要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正如他們的辯護律師魯爾夫所致力於辯解的地方——主觀要件或有責性——是認定他們行為有罪的最大軟肋。
    如果我是他們辯護的律師,也會選擇魯爾夫的辯護策略,揪住他們的主觀是否真有期待可能性或者他們的行為是否真有有責性,來大談特談。
    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僅僅只是法律的執行者。而且法官的職責恰恰要求法官忠誠地執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哪怕這個法律與他的道德相牴觸。至於這些法律所造成的結果,不應由法官承擔責任,而是制定法律的議會為之負責,這不正是三權分立之要義所在嗎?一個稱職的法官,不正是應該拋開自己的主觀感情和正義感,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判斷案件,永不質疑法律的正確性和權威性嗎?
    我們難道有可能說,一個人因為守法,所以他在違法?一個人因為忠誠地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所以他應該被法律所懲罰?這難道不是法治史上最大的悖論嗎?
    反過來說,一個人說,因為我不認可我國的某項法律,所以我就可以不去遵守這項法律,並且不應受到任何懲罰。這有可能嗎?比如一個基督教信徒,嚴格按照宗教教義反對墮胎和計劃生育,他是不是就可以無視中國的法律想生幾個生幾個呢?他是不是去搗毀墮胎醫院,而不用負任何責任呢?事實上,無論他本人持什麼樣的立場和觀點,他都不得不遵守他所在國家的法律,除非他出國。
    那麼對於一個普通人尚且如此,對於一個國家的法官,最高的司法裁判者,要求他不顧這個國家頒布的法律,完全按照自己內心的道義去自由行事,這豈不是更加不可能嗎?
    用一個更加極端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一個死刑執行人,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劊子手,他的職責就是把送來他這裡的人殺死,而這個人究竟有罪無罪,是否是錯判,需要他來分辨嗎?他顯然沒有這個義務來分辨。如果最後發現,他所殺死的這個人,其實是一起冤假錯案的受害者,或者乾脆就是一個被政治迫害的持不同政見者,那麼這個劊子手難道也要被一起追究殺人罪的責任嗎?這顯然是荒謬的。
    因為他的行為是基於他們的職責和法律的規定,而他們只是忠實地按照法律辦事,所以,雖然他們的行為造成了惡果,但這惡果的責任無論如何也不能追究到他們的頭上去,而你也不能期待他們會通過故意不遵守職責和違法的行為,來避免惡果的產生。這就是我所說的,他們的主觀要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他們的行為不具有有責性。
    當然,電影中的起訴人,勞森上校,他持的一個觀點是,因為這些法官都是真正精通法律的社會菁英,他們比起普通大眾,更應該清楚那些納粹法律的本質是什麼,他們心裡應該明白這些納粹法律在本質上是反法律的。然而他們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坐視惡果的發生,所以他們其實是納粹罪行的同謀者,或者起碼也是一個縱容者。
    我們同樣用劊子手打比方。按勞森上校的意思,這個劊子手心裡很清楚,這個送來的死刑犯是一個無辜的人,然而劊子手依然執行了死刑,殺死了他。這個時候這個劊子手是否應該被認為是謀殺罪的共犯呢?
    我覺得依然是勉強的。因為還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我們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期待劊子手能做什麼?他去救下那個犯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哪怕那個犯人的確是無辜的,但此時此刻,他依然是被國家法律認定了的死刑犯,而救下他等於是觸犯法律。劊子手不可能因為內心的良知就去觸犯現實的法律,這對一個人的要求顯然太高了。
    那麼對於那些法官,我認為同樣如此。他們雖然清楚這些法律是「惡法」,但惡法一樣是國家立法機構按照正常程序制定出來的法律,它依然享有法律的效力和權威,我們又如何能夠期待這些法官因為自己內心的正義原則,而選擇故意觸犯這些法律呢?
    所以我最終的結論是,最終海伍德法官對他們四人全部判處有罪並處以終身監禁,是缺乏法理依據的。並且很顯然,海伍德法官是一位自然法學派的信徒,但一個學派的理論,顯然不是法庭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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