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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十二怒汉/怒汉/十二怒汉

9 / 866,236人    96分鐘

導演: 薛尼‧盧梅
編劇: 雷金納德羅斯
演員: Martin Balsam 約翰弗德勒 Lee J. Cobb E.G. Marshall 傑克克盧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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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young

2010-12-07 01:48:58

我的法理學作業


                   把人送上電椅的理性
                    
             

     一部電影非常棒,以致於你絕不會去看第二遍。這種情況很難得,今天就碰上一個。看完《十二怒漢》,實在沒有正義得到伸張的快感,相反的是混亂,混亂總是來自於價值。價值的多元一直是戲劇衝突的不竭源泉,沒有判斷,沒有是非。對主流價值標準的懷疑——這一過程很難受——所帶來的壓抑導致了對這一電影的窒息性審美。
     這部電影在多大程度上是拍給法律人看的?應該不是很大。最簡單的理由,一部商業片幾乎不可能不考慮票房而寫給一個少數的菁英階層一封精美的情書。事實上,這是一部任何人都能看懂的片子,甚至沒有必要去糾纏英美法系、陪審團、合理懷疑等我們看來專業性很強的概念,一個中國的家庭主婦同樣會對大洋彼岸的價值論戰感同身受。這大概是源於人類價值標準的普同性,所謂「理所當然的」,然而,或許正是這些任何人都會做出相同判斷(在一定程度上)的標準尺度,才是人類最危險的事物。多少人就這樣被「理所當然的」送上了電椅,甚至到死都不知其因。如果它們有哲學家的頭腦,他們就會知道,他們死於價值的差別。僅此而已。
所謂「理所當然」
     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就該被送上斷頭嗎?一個人拿了另一個人的錢袋,就該鋃鐺入獄嗎?一個人揭竿而起反抗政府,就必須萬劫不復嗎?大多數人同意的法律就是正當的法律嗎?這些似乎是瘋話的提問,似乎答案再清晰不過,理由似乎更簡單,幾乎不值得考慮:「理所當然」。為什麼是這樣,理由就要再引申一下:只要是人就會這麼想,這是普遍的「價值觀」。
     細細分析而來,答案也許不是那麼的明顯。
     首先就殺人而言,結論或許就不那麼簡單。眾所周知,並不是在任何國家都有死刑一說的,或者可以說,死刑廢除是個必然的趨勢。其次,並不是任何時代殺人者必然償命的,如在我國古代的大多數時期,父殺子,君殺臣都是「理所當然」,至少也不用大驚小怪的事實。所以說,殺人償命並不像一些人想的那麼的「理所當然」。是要分清時間與空間的。所以,與其說抵命者死於一種無可辯駁的必然,不如說是死於一種可選擇可變更的偶然。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為什麼在歐洲大陸的某一個國家犯了錯誤可以免於死亡,而在亞洲的中國,犯了同樣的錯誤,就必然萬劫不復呢?這還是僅僅討論了故意殺人,如在牽扯到經濟犯罪,事情就更糾結了:我拿了中國政府1000萬,吃了槍子,因為中國人認為我活該;但另一個老兄,同樣拿了美國政府1000萬,還是美元,在監獄呆了幾年就被保釋了。政協委員整天爭論無謂的「同命不同價」,中國農村和城市人價格不同是不正義,中國人跟美國人不同價就沒人有閑暇顧及。
再來看看似乎更難以推翻的的「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吧。在我國古代,對偷盜的處罰是由一個類似費孝通先生說的「等差序列」的輕重順序的,具體而言,就是偷盜家庭成員財物,依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的順序,科以從輕到重不同的刑罰。被盜者玉自己親等越近,受罰越輕。中國是講家國天下的,所謂天下一家,因此,偷盜非家庭成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只是按上述的邏輯類推的結果。當然要加重一點。與今天所謂財產權利平等相比,這種似乎更體現人性的法律規定,可能沒有人會妄加否定。怎麼就「理所當然了」呢?
第三種情形就更不需要太多論證了。從來都是勝者王侯敗者賊,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剛剛踐踏憲法的賊寇們,登上王座後第一件事就是頒布憲法,宣稱:人民不得反抗政府。勝利者不會反省自己觸犯了前朝憲法第幾條,將自己送上絞架。那反政府者必然萬劫不復又怎能是「理所當然」呢?
經民主程序所立之法就是正當的。這一條總是被當做以上種種的救命稻草。死刑要不要,所有權保護,人民有無反抗政府的權利,我才不管是否合理呢,他是人民制定的!換言之,民主所立之法就是好法。歷史證明,問題也沒這麼簡單。雅典人民民主的將蘇格拉底推向了死亡,德國人民民主的將猶太人送向煉人爐,歷史的悲劇一再證明,人民也會集體發熱,民主也會成為儈子手。話雖然不能說的絕對,但至少民主不是一些人想的「理所當然」。
「理所當然」體現的是古典自然法之前的精神。認為存在一種普世的,無可爭議的價值觀。然而,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正好適用於另一個國家,那只是非常巧合的事情」。薩維尼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價值觀一直註定是有時間和空間限制的。除非存在一個全知全能,統籌一切的上帝。而尼采說:上帝死了,人們便不得不尋找另一套說理模式。「理性」登場了。
理性主義與後現代主義
     理性嚴格說來自古就有,並非起源於近代。因為,哲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理性的學科。宣佈「水是萬物基始」的泰勒士,畢達哥達拉斯學派,愛利亞學派,智者學派,蘇格拉底,柏拉圖,奧古斯丁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理性的。但是這些哲學家基本上屬於上一節論述的範疇。真正近代意義上的理性主義源於笛卡爾的天賦理性和培根的經驗理性。儘管存在一定的差別,但中心店是一樣的,就是承認人,否定神,把知識從天上拉回人間。無論是經驗理性論,還是天賦理性論都同樣重視方法論,把它們各自帶有片面性。經驗理性論著重歸納法,主張認識必須從感性經驗上升到普遍原則;而天賦理性論則重視演繹法主張認識必須從普遍原則出發下降到經驗世界。經驗理性論和天賦理性論在近代歐洲哲學史上,長期爭鬥角逐,但由於其自身固有的片面性,在歷史上必然走到絕境。
這一哲學思潮的興衰對法律思想的最大影響體現在古典自然法學派。15、16世紀古典自然法學在近代西方法學的發展過程中可謂是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 近代資產階級自然法學的創始人之一格老秀斯認為,人類的本性是自然的,人類的本性是自然法的本源,也是法律的本源。他將自然法定義為「一種正當理性命令」。①洛克認為,自然放體現著理性,它教導著人類過有理性的生活。自然法是最高的、永恆的,上帝本來也為它們所束縛。②孟德斯鳩也認為自然法一般來說是「人的理性」。③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認為,自然法乃是理性所發現的箴言或普遍的原則。他的自然法理論也可以說是典型的理性主義自然法理論。理性主義盛極一時。然而, 19世紀以來,古典自然法學遭到了哲理法學、分析法學、歷史法學等其他法學流派的批判,而且隨著20世紀中後期現實主義法學、批判法學運動的興起,古典自然法學漸漸地走向了衰落。
筆者認為,理性主義的興衰是與現代和後現代的鬥爭分不開的。關幹什麼是現代主義,什麼時候現代主義,至今似乎還沒有明確定義。據我理解,二者的區別不在於時間上,而在於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模式的路徑上。現代主義作為工業時代的產物,認為知識是可以通過認得理性認識的,一個系統、「正確」的理論大廈可以被構建出來,世界發展是單一的,線性的,因此,它是構建性的;而後現代主義則主張世界上的知識體系是沒有固定性的,鬆散的,不可能被完全認識,世界發展是多樣的,立體的,因而,後現代主義是破壞性的。從現實來看,後現代主義似乎更加務實,現代主義對後現代主義詰難也越來越難以招架。理性主義的神話光環不再。
警惕理性
概述了理性主義的興衰後,讓我們回到電影中所體現的法律、價值和理性的衝突中來。
由於人類慾望的無限性和資源有限性的衝突,在人生存的社會中,必然滋生糾紛,糾紛必須解決,否則人類群居的基礎就會被侵蝕,無法繼續存在下去,進而人的存在就無從提起。如果從經濟的價值而言,糾紛的私力解絕無疑最及時有效,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恐怕沒人否定這種方式最能體現公平。然而,私力救濟有其缺陷,首先,被侵害者往往是弱勢一方,他只享有形式上的報復權,而非實質上的;其次,這種公平往往是表面上的,無法體現被掩蓋的不公平的複雜原因,例如甲把乙殺死,乙的家人把甲殺死,表面上看是公平了,但甲是家裡主要勞動力,而乙只是襁褓中的嬰兒,正義有張普羅透斯似的臉。當私力救濟的缺陷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人們就結成政府,用公力避免以上弊端。公力救濟的優勢除了力量更加強大外,還有一個無可比擬的優勢,說理性優勢——法律規定的就是正確的。在我國封建社會,很少有人去懷疑法律,近代西方出現的實證分析法學也認為,惡法亦法。至今,人們談到法律的時候,還經常與「敬畏」一詞連用。這種思想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大概就是法律是由多數人——理性人——制定的,根源在於人們對自己的理性的自信。
我要說的就是要對這種自信保持足夠的警惕。《十二怒漢》很明顯的表現了每一個理性人是怎樣形成「理性的」內心確認的。除了認識能力有限(直到最後,也沒人得出被告是否殺了人的結論,所得到的僅僅是「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殺人」)的危險之外,我們還看到了一個人是有極可能受客觀原因影響而改變自己的理性判斷的,這種改變既有可能由肯定變為否定,也可能反之,譬如再後來的一個日本版本中,劇情就成了開始都認為無罪,而最後變成了有罪。這種危險不言而喻,因為人們得出的「理性的」、「正義的」「法律真相」,就往往因偶然因素變得不確定。這還是在假設裁判者良心的前提下,如果裁判者背離了客觀判斷(例如電影中的一個陪審員因為急著看橄欖球而同意了被告無罪),事情就會更糟。
以上論述的只是在司法的過程中,在立法與執法的過程中,人的理性有多大可靠也同樣處於不確定狀態。在各個環節都存在懷疑的前提下,我們對人類理性的自信,對法律的迷信還有多少呢?
另外,我們必須記住的是,法制只是我們退而求其次的選擇,而不是最好的,更不是唯一的選擇。這一點柏拉圖在幾千年前就說過了。法律並不是人類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道德,宗教的力量沒人敢忽視,而在這些社會規範中,是沒有理性可言的,在沒有理性存在的規範中,能取得法制所不能望其項背的成就,但是這一點,就能使理性主義者不能不進行反思。
因上所言,本文筆者認為,我們必須既對以往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價值判斷進行反省,又要對理性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忙信流行的命題,不盲從被認為完善的制度。法之理在法外,一個優秀的法律人不是處處想著使用法律,而是知道什麼時候不應該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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