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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大審--Judgment at Nuremberg

纽伦堡的审判/纽伦堡大审判/劫后升平

8.3 / 85,604人    186分鐘

導演: 史丹利‧克藍馬
編劇: Abby Mann
演員: 史賓塞屈賽 畢蘭卡斯特 李察威麥 Marlene Dietrich 麥斯米倫雪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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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須龍

2010-05-24 06:57:41

法律不是天平


  上個週末,在狗兒家的六樓樓頂上,看著他拾掇自己種的花花草草、瓜瓜蔓蔓,和他隨口聊到了《紐倫堡大審判》這部電影。當時我還只是看了了三分之一,因為電影時長三小時,我沒有那麼長時間一口氣看完。不過,在這次週末去南京之前,看完了。

  在電影《紐倫堡大審判》(Judgment at Nuremberg)里,審判對像是前納粹德國的幾個法官,這就預示著這場法律層面的交鋒會十分的激烈,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對事實和真相的認定,會有極大爭議,法律的意義和價值都要受到挑戰。

  電影中控方檢察官勞森上校上來就是當頭一炮,他激動、義憤填膺地對前納粹法官助紂為虐的行為表示憤怒,指責他們是納粹機器迫害無辜的幫兇。對這一條,我不為所動,因為按一般的理解,法律講求的是事實和公正,義正辭嚴並不代表真理就在他的一邊,哪怕被告是前納粹成員。而且勞森上校一個明顯的傾向在於,既然納粹德國是邪惡政權,那麼這個機器的每一個部份都要對犯下的罪行負責。

  為前納粹法官辯護的是德國年青律師拉爾夫,他明確指出,他的委託人雖然是前德國法官,執行了納粹德國有關現在被認為是「不公正,迫害人民」的法律,但是,這是一個職務上的行為。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制定是議會的事情,議會代表人民立法,法官所要做的只是以法律為準繩審理案件而已。法律是否代表「正義」這個論調不是、也不應該是由法官來做判斷……我說到這裡,狗兒的眼鏡泛著光,冷靜地點頭應道:「對,他們是技術性官僚,執行法律而已。」

  所以這部電影裡提出了幾個根本性的尖銳問題:法官是否可以超然於法律之上對「不正義」的法律有自我判斷?如果有自我判斷,但還是照章辦理,算不算是國家暴行的共犯?法律既然是為國家形態服務,公平和正義如何衡量?

  電影中列舉了三個案件,一為絕育案,二為猶太人強姦案,三為達豪集中營案,控方圍繞這三個典型案例來說明這些納粹法官是如何維護納粹邪惡機器的運行,指控他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一個絕育案,是按照納粹德國制定的有關確保種族優越的法律進行的判決,法律規定對被醫生認定有害於「種族優越」的低能人口進行強制絕育。雖然被害人在法庭聲淚俱下地作證曾受到的迫害,但辯護律師拉爾夫輕易地化解了這種指控的力量。因為前法官們當時是在「依法」辦案,另一個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證是他列舉出了就是在美國早有類似的法律條文。在這種情況下,單單以此來指控前納粹法官顯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個猶太人強姦案,是根據當時納粹德國的「防止種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決,但這個案件相對前一個就有大的爭議。對事實的認定,對審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納粹法官之間意見也不統一。他們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國家和元首,那在執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權?他們的傾向性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一個人或一群人的命運?這裡就提出了有關法官職業操守的問題,是機械忠實於法律,還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斷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在這個案件里,被告最後被處死。按勞森上校的觀點,在這種不公正、即使按照納粹法律執行的判決,也沒有立場可言,納粹法官們乾脆是在受害人背後推了一把,這些前法官顯然是納粹國家暴行的共犯。

  最後也是最有力的一個指控,就是在法庭內播放了達豪集中營的電影資料片。勞森上校以此指控納粹國家機器的邪惡罪行,在此之下服務於這個機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但這又有一個問題,對希特勒的看法,德國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逕庭。在多數外國人眼裡,希特勒根本就是一個魔鬼,但在德國人眼裡,希特勒在某種程度上是德國的救星。是他領著德國走出一戰戰敗的陰影,重塑了德國人的尊嚴,人民當初對他的愛戴是發自至誠的,即使是納粹執政也是民主選舉的結果,是所謂「人民的選擇」。在這種領袖光環照耀之下,失去判斷力的不僅是現在被審判的前法官,而且包括那些納粹德國議會裡的議員及他們所代表的民眾,是他們在納粹的意識主導之下通過一項又一項法律,才使得納粹黨成為主宰一切的邪惡怪物。在這種現實里,法官的道德取向還能發揮多大作用?何況他的道德取向也是納粹式的,執行法律,乃是其忠於天職的表現。

  被審理的幾個前納粹法官對目前的、決定他們命運的審判的心態也各不相同,普遍的看法是,他們是納粹德國的執法者,所做的只能是完成工作。工作本身,也可以說法律本身,是否代表普遍的正義,並不是由他們說了算,因此,現在美國人對他們的審判不過是「勝者王敗者寇」的把戲而己,是為了在心理上給德國人施加罪惡感。

  他們中有人熱衷於納粹的法律,在判決中不遺餘力地要彰顯「法律尊嚴」,有人只是盡到本分,機械地執行,另有人,比如說歐內斯特·姜寧這樣的,做為一個嚴謹的法官,對某些法律行為的判斷顯然有其主觀的道德標準,但又不能不按法律的規定執行。處在這個夾縫裡,維護一個自己也有懷疑的法律當然是非常痛苦的工作,尤其是在他本人明確意識到這種痛苦的情況下。他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納粹法律的框架下,儘量「公正」對待他的審判對象。這也是後來拉爾夫律師一再強調的,當一些聰明而正直的人因為不願意同流合污而離開納粹法律界的時候,正因為有了歐內斯特·姜寧這樣的法官,才得以保護了很多原本會受到「不公正」審判的人。

  我想說的是,只有在英美的司法體系內,才會為幾個納粹法官是否有罪而反覆辨論、大費周章。在這裡,德國人群體的「惡」是不是可以覆蓋個人的「惡」,而這種「惡」如何界定,是雙方爭論的焦點。況且以英美法理來審判前德國戰犯,本身就是一個敏感的形式,要換了史達林說了算,早就後腦勺一槍一個給斃了。那麼一來,法律當真就是一個兒戲,一旦法律本身不被尊重,出現下一個希特勒式的人物只是遲早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做出一個恰如其分的判絕對美國法官海伍德來講是非常困難的。

  我也看過美國曆史上一些爭議極大的案件,看似普通的案情卻因其具有普遍性,官司最後一直能打到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審理中,最後會由九名大法官投票決定結果。這聽起來頗為不可思議,但考慮到北美最早的開拓者是由在英國受到迫害的清教徒組成,他們是寧願到蠻荒之地北美定居也不願意受專制統治的群體,所以在骨子裡,美國人天性中有一股子在其他國家人眼裡覺得莫名其妙的道德訴求。這種道德訴求驅使他們可以面對自己的過去,對一切隨著時代進步而顯得不公正的習慣和做法,做出修正,推動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這種進步本身反過來又證明了美國道德氣質的正確。這麼一來,相比之下,海伍德法官雖然在職業操守上欣賞歐內斯特·姜寧和拉爾夫的法律素養,但是卻可以理直氣壯地對姜寧說:「國家不是石頭,而是人的延伸,正義、真理、個人的價值,是國家的基本價值。」這種話,大約只有像他這樣具有典型美國法制精神的法官才能說得出來,才有資格這樣說。這裡點出了納粹德國的法律相對於美國法官來講,最大的不同在於人性的缺失,德國人雖然嚴謹,但是嚴謹到了不問是非的地步。

  要說電影純粹為美國人大唱主旋律讚歌,那電影本身就未免太小兒科了。在電影中,隨著審理的進行,柏林危機爆發,美蘇關係驟然緊張。在嚴峻的局勢下,美國有關當局開始對國際法庭施壓,影響對德國戰犯的判決,以圖拉攏德國民眾站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一邊。在這個時候,順應形勢重罪輕判,對美國最終的國家利益當然是有利的。這就又把問題扔在了海伍德法官面前,把他置於了當初納粹法官們類似的境地--為了政治形勢而影響判決,法律還能不能算是公正?事實上,他也的確受到了壓力,但出於對法律本身的堅持,也有賴於美國司法獨立的悠久傳統,更有賴於美國人傳統的道德良知,他做出了困難然而卻是最恰當的判決:被告有罪,判處終身監禁。

  還有一個出乎意料的地方,那就是相對義正辭嚴的控方檢察官,德國青年律師拉爾夫的結案陳辭堪稱雄辯。在庭審的過程,包括他在內的很多德國人(也包括受審的前法官)真正了解了納粹政權的暴行,知道做為國家暴行的一部份,為這個政權服務的每一環節都要承擔責任。但是,他要問:希特勒的言行早已經表明了他的所作所為會給世界帶來災難,其他國家難道不知道他的決心?為什麼美國的軍火商還要和他大做生意?蘇聯為什麼還要和納粹德國瓜分波蘭,簽訂合約?蘇聯算不算有罪?梵蒂岡1933年與納粹簽訂宗教協議,使希特勒德國獲得巨大聲望,那麼教宗是否有罪?

  這段陳辭與其說是為了給歐內斯特·姜寧等人辯護,還不如說在質問美國人自己,正義和公理究竟如何衡量?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如何區分?這個問題將一直存在下去,提醒我法律不是天平,並不能做到完美精確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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