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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hoo

2010-03-11 23:23:48

權利法案 第五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份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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