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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十二怒汉/怒汉/十二怒汉

9 / 863,954人    96分鐘

導演: 薛尼‧盧梅
編劇: 雷金納德羅斯
演員: Martin Balsam 約翰弗德勒 Lee J. Cobb E.G. Marshall 傑克克盧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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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陳

2009-09-28 08:21:59

十二個憤怒的男人


1957年版的《十二怒漢》(12 Angry Men)是我看過的最精彩的電影,沒有之一。在imdb上,它的得分高達8.9分。作為一部黑白影片,它沒有華麗的道具,沒有宏大的場面,更沒有炫目的特效。從形式上看,它只是記錄了一次陪審團對刑事案件的辯論過程。唯一能印在電影海報上作為吸引觀眾手段的的恐怕只有主演亨利·方達(Henry Fonda),因為方達是是奧斯卡最佳男主角獎、金球獎最佳男主角獎、奧斯卡終身成就獎、金球獎終身成就獎得主。


影片涉及到陪審團制度,解釋如下:

陪審因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日本於2009年起也加入此制度。陪審團根據人數多少,可以被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來源:維基百科

影片的主要內容是:在亨利·方達飾演的8號陪審員的堅持之下,其餘11名陪審員由剛開始的一致認為被告有罪,進而展開激烈辯論,最終12人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是一名18歲的少年,他被指控殺害他的父親,檢方的證據和證人包括:兇案現場的匕首、樓下的老人聲稱聽到被告大喊「我要殺了你」並且看到被告從下樓梯離開、對街的女人從窗戶往外看到被告將匕首插到被害人的胸口。對被告不利的記錄還包括:他出生於貧民窟,10歲時進過少年法庭,15歲時進過感化院,曾因搶劫被捕,因持刀械鬥被捕兩次,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案發時在電影院」——顯得毫無證明力,因為他一點也記不起電影的名字和內容。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幾乎為零,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11票認為他有罪也在情理之中,但亨利方達認為,「十一個人都認為他有罪,我真的很難舉起手……這個判決攸關一條人命,假設我們錯了呢?」基於這種想法,方達要求其他成員花點時間認真討論此案——這些人想草草結束案件以便回家看球賽或者約會。

檢方的證人和證據看似確鑿無疑,其實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它們全都是間接證據,也即是說,能證明被告殺人的直接證據,一個也沒用。方達正是從這一點入手,挨個擊破。首先,有陪審員提出兇刀是一把獨一無二的、專屬於被告的匕首,方達反駁說,也許它並不是獨一無二的,其他陪審員都說,絕對是獨一無二的,因為賣刀的人也這樣說。方達微微一笑,從口袋裡摸出一把匕首插在桌上,震驚了在場所有陪審員:方達的匕首與兇器一模一樣。其次,兩位證人的證據互相矛盾:樓下的老人「聽到」案發時被告的叫聲及下樓的聲音,與此同時,對街的女人透過經過的電車最後兩節車廂看到被告行兇,方達認為如果對街女人的說法成立的話,電車的噪音會掩蓋被告行兇的聲音,從而使樓下老人根本聽不到被告的叫聲!方達提出的第三個合理懷疑是:樓下老人聲稱在聽到被告大喊「我要殺了你」之後15秒內由臥室走到門口,目睹被告跑下樓離開這是在撒謊,理由是,老人絕對不可能在那麼短的時間裡走到門口,為了證明白己的說法,方達根據該棟樓房的設計圖模擬出現場環境,然後按照老人的步速走了一次,時間是:41秒!方達的表現感染了在場不少陪審員,贊成被告無罪的票數越來越多,陪審員們開始思索細節問題,提出自己的合理懷疑。比方說,一位陪審員對死者的致命傷成因很懷疑,因為傷口的角度朝下,而被告身高比死者矮很多(相差七寸),沒有玩過這種摺疊式匕首的人憑感覺認為即使身高很矮,也可以由上往下刺,但其中一位有經驗的陪審員指出,善於使用摺疊式匕首的人為了提高打開速度以及增加刺傷力度,一定是會從斜下方往上刺的。作為一名「問題少年」,被告絕對不會用錯誤的方法殺人,這種傷口顯示出兇手只能是一個毫無經驗的生手。另外,對於對街女人的證詞,方達認為:由於該證人是近視眼,案發時她在睡覺,沒人會在睡覺時戴上眼鏡,證人說案發時她剛好往窗外看,但她根本沒有時間戴上眼鏡,所以她不可能辨別出兇手和被告是不是同一人。

通過上面的情節分析,可以看出,檢方提交給法庭的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竟是如此的經不起推敲。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應負有罪的舉證責任,被告負有無罪或罪輕的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檢方出示的證據存在合理懷疑,那麼,它是不能用來定罪量刑的!在本案中,辯方竟然沒有把這一點提出來,而且法庭也接受了檢方如此荒唐的證據。如果陪審團也敷衍了事,草草得出「被告有罪」的結論,那麼,一件冤案恐怕就此產生了。這也從反面說明,陪審團的存在減少了冤案的數量。由於陪審團成員是隨機產生的,並且不能包含特殊身份的人(如律師),他們不能就法律問題進行討論,而只針對案件事實提出合理懷疑,這實際上是加大了對檢方舉證舉證責任的壓力,使其無法隨意定罪,而且減輕了辯方壓力。可以說,陪審團的作用是補充辯方能力的不足,檢方作為國家機器,其力量過於強大,單靠辯方不足以抗衡。因此,陪審團的職責主要是尋找檢方的漏洞,從而作出被告無罪或罪輕的判斷。比如在俄羅斯,陪審團宣告無罪的案件就高達20%(來源)。

反觀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基本上陪審員是只陪不審,坐在法庭上跟個菩薩似的,即便是個別陪審員積極參與庭審,但其意見往往不被重視,形同虛設。而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下,法官必鬚根據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參酌法律作出判決,除非陪審團的結論不合常理或者違反法律規定。

2007年,俄羅斯導演尼基塔·米哈爾科夫重拍了《十二怒漢》,這是對五十年前的美版《十二怒漢》的致敬,有評論說這部電影已經超越了57年的原作,但我並不讚同。俄版為彩色片,增加了不少元素以充實內容,為了使影片更具本土色彩,將被告設定為車臣後代,而死者是俄羅斯軍官,為被告的養父,這就使被告殺人的動機大為增加。另外,俄版在情節設置上還大量描述被告的個人生活,同樣是試圖增加殺人動機,從而使陪審團剛開始認定其有罪「合理化」。個人認為這些情節都削弱了影片本身的魅力,有點喧賓奪主的味道。相對而言,57年的美版幾乎沒有任何多餘的場景與情節,整部影片的焦點集中於辯論被告有罪的證據是否存在合理懷疑。


俄羅斯的陪審團制度最早建立於1864年的司法改革,時為沙俄政府傚法英國模式建立。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後,人民陪審員制度取代了陪審團制度。1993年,陪審制重新恢復實行(來源)。而我國現在實行的仍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當然,有消息說,2002年俄羅斯全境恢復陪審團制度並非官方和民間的衷心認同(事實上檢方對此極不歡迎),而是俄羅斯政府為了營造良好的國際形象以及獲得西方國家支持,這才是主因。另外,俄羅斯的陪審團極具「俄國特色」,與美國陪審團不同的是,俄羅斯陪審團做出的無罪判決,法律規定允許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從而使案件進入二審、三審,在上述審理中,法官可以推翻陪審團的無罪判決,這使得陪審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而在美國,檢方無權對陪審團的無罪判決提出抗訴。

陪審團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實踐並非一帆風順,有的國家引進陪審制後又廢除(如印度、馬來西亞),原因主要集中在:陪審團容易做出情緒化結論、易受輿論左右、易被恐嚇從而不敢發表真實意見、易被利誘而成為政府代言人等等。特別是「易受輿論左右」這一點,在我國有很好的體現,如許霆惡意取款案,連法官都會被輿論左右,如果有陪審團,能不受影響嗎?輿論定罪,是對司法獨立的極大踐踏。


原文發表在本人部落格:http://www.wysls.com/2009/09/28/12-angry-m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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